
12月16号,祁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14号将超排放标准的含有铅、镉、化学需氧量、氨氮、铬等检测因子的垃圾渗透液直接倾倒入雨水检查井,排放量约1吨,垃圾渗滤液通过雨水管道经雨水排口直接排入湘江,污染了湘江河的水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6316.5元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在永州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当日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编:刘宇
来源:祁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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